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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建设,更好地在全国开展汽车和摩托车运动,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章程》,联合会实行单位会员制。通过会员制,广泛地发展会员,维护会员权益,建立联合会的组织网络,增强吸引力和凝聚力,团结全国汽车和摩托车运动的从业者和爱好者,积极开展汽车和摩托车运动,努力提高汽车和摩托车运动项目的技术水平,促进各类汽车和摩托车比赛和活动的开展与普及。
第二章 会员入会
第三条 下列组织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汽车和摩托车运动协会;
(二)具有合法地位的汽车和摩托车组织;
(三)与汽车和摩托车运动相关产业关联的器材、设备、服装生产厂家及具有相关资质的国外厂家的国内代理、销售机构;
(四)其他热心支持、愿意资助汽车和摩托车运动发展的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汽车和摩托车运动协会,可直接向本会递交入会申请;其他组织和机构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汽车和摩托车运动协会或汽车和摩托车运动主管部门上报本会。
第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及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号召力和组织能力。
第五条 会员入会履行下述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以本会理事会决议的形式确认和公布,并向会员颁发证书;
(四)会员入会须提交如下文件(推荐使用电子文本发至协会电子邮箱):
1、入会申请书,加盖组织机构公章,主管部门意见及公章;
2、组织机构章程;
3、组织机构在民政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通讯方式(联系人、地址、邮政编码、固定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移动电话、微信号);
5、组织机构框架关系,含部门设置、下属机构及相应负责人等;
6、主要领导成员简历、照片;
7、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近年开展汽摩运动相关情况介绍(或申请单位简介)。
(五)联合会联系方式:
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社会服务部
官方网站:www.autosports.org.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9号汽摩中心社会服务部
邮编:100763
电话:010-87182369
传真:010-67116872
邮箱:lifeng@camf-motorsport.org.cn
第三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表决权;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申请举办或承办相关比赛和活动;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颁布的各项运动规则。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积极宣传、组织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六)关心和支持汽车和摩托车运动事业的发展,积极组织、参与和推动所在地的各类汽车和摩托车比赛和活动;
(七)积极维护联合会及各汽车摩托车运动组织的团结和汽车摩托车运动的声誉;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制度交纳会费;
(九)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会费
第八条 会员应于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前按时交纳下年度的会费;新申请入会的会员在提出申请的同时交纳当年度会费,如不能批准将如数退还。
第九条 会费将根据联合会发展情况进行浮动,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2017年起,年度会费为人民币1000元整。
第十条 会员须将会费汇至如下账户:
开户银行:北京市工商银行体育馆路支行 户 名:国家体育总局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 帐 号:0200008109014443956
第十一条 会费的使用范围:
(一)联合会事业性经费开支;
(二)每年度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单位参加会议的补贴;
(三)参加全国性比赛、培训和考察等活动的补贴;
(四)支持优秀青少年车手参与各类汽车和摩托车比赛、培训等活动的补贴;
(五)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会员。
第五章 会员资格的暂时停止、取消
第十二条 会员资格的暂时停止:
(一)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联合会批准,其会员资格暂时停止:
l、不按时交纳会费;
2、违反联合会章程;
3、在一定时期内未组织或开展任何比赛和活动;
4、长时间不参加联合会组织的比赛和活动;
5、会员单位因自身原因无法开展活动,申请暂时停止会员资格的,在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可以暂停。
(二)会员资格暂时停止期间,其权利也同时停止。
(三)暂停会员资格的单位会员,对以上情况予以更正,并向联合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会员资格可予以恢复。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的取消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会员资格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将被取消:
l、严重违反联合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2、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3、暂停会员资格超过两年而没有申请恢复的。
(二)会员资格被取消后,其享有的联合会的会员权利也同时取消。
第六章 会员退会和重新入会
第十四条 退会
(一)联合会会员有退会的权利和自由;
(二)会员退会自愿,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报联合会,在解决完财务问题后,退会方可成立;
(三)会员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四)会员退会后其享有的联合会会员的权利同时丧失。
第十五条 重新入会
(一)会员在退会或被取消资格后重新要求成为联合会会员,即为重新入会;
(二)退会后的重新入会必须在退会六个月后方能提出申请;
(三)被取消会员资格的重新入会:
l、凡违反联合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者,一年后方能重新申请入会;
2、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取消会员资格者,在国家给予的处罚结束一年后,方能重新申请入会。
(四)重新入会须提交联合会会员正常入会所需材料。
第七章 会员年检
第十六条会员每年度必须按时在联合会社会服务部进行年检,年检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年检时须向联合会提交以下材料并交纳会费:
(一)当年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二)对联合会的意见和建议;
(三)如组织机构发生变更,如更换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等,请将相应材料一并提交;
(四)会费。
第十七条 年检合格的单位会员,联合会予以公布,继续享有联合会单位会员的权利,履行其义务。年检不合格的会员,视为会员资格暂停,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暂时丧失,直至恢复会员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裴超)